《備份》618號解釋

這是考試的資料
先丟這,有興趣的可以看一下= ="
我是覺得.....反正這種爭議性的東西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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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字號: 釋 字第 618 號
解釋日期: 民國 95 年 11 月 03 日
解 釋 文:

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為憲法第七條所明定。
其依同法第十八條應考試服公職之權,在法 律上自亦應一律平等。

惟此所謂平等,係指實質上之平等而言,立法機關 基於憲法之價值體系,自得斟酌規範事物性質之差異而為合理之區別對待 ,本院釋字第二○五號解釋理由書足資參照。
且其基於合理之區別對待而以法律對人民基本權利所為之限制,亦應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比例原則之要求

中華民國八十年五月一日制定公布之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八十六年七月二十一日修正公布改列為第十一條)規定:
「自由地區與大陸 地區間人民權利義務關係及其他事務之處理,得以法律為特別之規定。」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下簡稱兩岸關係條例),即為國家 統一前規範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間人民權利義務關係其他事務處理之特 別立法

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日修正公布之兩岸關係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項前 段規定,
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非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 十年,不得擔任公務人員部分,
乃係基於公務人員經國家任用後,即與國 家發生公法上職務關係及忠誠義務,其職務之行使,涉及國家之公權力, 不僅應遵守法令,更應積極考量國家整體利益,採取一切有利於國家之行為與決策;

並鑒於兩岸目前仍處於分治與對立之狀態,且政治、經濟與社會等體制具有重大之本質差異,
為確保臺灣地區安全、民眾福祉暨維護自由民主之憲政秩序,所為之特別規定,其目的洵屬合理正當。

基於原設籍大陸地區人民設籍臺灣地區未滿十年者,對自由民主憲政體制認識與其他臺灣地區人民容有差異,
故對其擔任公務人員之資格與其他臺灣地區人民予以區別對待,亦屬合理,
與憲法第七條之平等原則及憲法增修條文第十一條之意旨尚無違背。

又系爭規定限制原設籍大陸地區人民,須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十年,作為擔任公務人員之要件,
實乃考量原設籍大陸地區人民對自由民主憲政體制認識之差異,及融入臺灣社會需經過適應期間,且為使原設籍大陸地區人民於擔任公務人員時普遍獲得人民對其所行使公權力之信賴,尤需有長時間之培養,
系爭規定以十年為期,其手段仍在必要及合理之範圍內,
立法者就此所為之斟酌判斷,尚無明顯而重大之瑕疵,難謂違反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之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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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喔喔原來如此@@

所以爭議在哪?(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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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的我找到反對意見了
來自這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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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文心(高雄醫學大學博士)


全國 25 縣市教育局長會議日前在北縣十三行博物館舉行,會中引用主計處統計資料,92年平均每8個新生兒中,就有一個是由「外籍」配偶所生,為針對「新移民子女」的學習問題,各縣市紛紛規劃輔導方案。北縣教育局局長潘文忠建議,制定外籍人口政策方是長久之計,才不會「補破網」;教育部次長周燦德更大膽預測,民國104年新移民子女將成為台灣生產主力,加上人口老化,屆時台灣的競爭力將備受考驗。他並呼籲外籍配偶少生一點,並舉澳洲的政策為例,凡是未達特定檢驗標準的移民將不發給身分證。

熟讀歷史的人都知道,自古以來,台灣就一直是個移民社會,台灣史就是一部移民生存競爭史,新政府更是認為,我們與大陸為不同種族的理由,就是我們身上流著漢人、西班牙人、荷蘭人、平埔族人、南島語族等移民的混血;現在不曉得又為了什麼理由,要特別區分出「外籍配偶」與「本國人」,「新移民子女」與「舊移民子女」之分?

潘文忠局長認為,需制定外籍人口政策,所謂「外籍」,恐怕是指大陸、東南亞地區而非歐美國家的女子吧!這些婦女嫁入我國,為我國生養「新台灣之子」,並成為未來(10年後)補給新勞動力的主流,她們不過是數百年來移民的一小部分,卻總被稱為「外籍新娘」,這個「外」字顯得多麼刺眼、刺耳,暴露出我們官員毫無忌憚的種族主義法西斯心態。

為何台灣會有移民配偶的需求呢?根本原因出於在台灣經濟榮景的櫥窗背後,一幅幅農村經濟破產的「流民圖」。這些鄉下的年輕男子,在「婚姻市場」(這個名詞多具象地指出婚姻是樁買賣)裡根本毫無「競爭力」(或購買力),為滿足人性最基本的需求,以及補給農村日漸凋零的勞動力,只好向比台灣經濟更弱勢的國家「購買」移民配偶。這些移民新娘與台灣配偶一起打拼,讓農村的單身漢看見未來的希望(寄望下一代出頭天),是穩定農村經濟與社會安定的最大支柱。殊不知過去台灣史上常見的「3年一小反,5年一大亂」,就是「無某無猴」的羅漢腳暴動,肇因於清王朝限制大陸女子移民來台,導致人為性別比例失衡。這些移民配偶雖不似企業對台灣的貢獻可用金錢衡量,但要不是他們默默犧牲奉獻,怎會有台灣底層社會的長足安定呢?

不知道教育部次長何時變成內政部長,甚至衛生署長還兼納粹黨主席,連人民成家立業、傳宗接代的慾望都要強制干涉,這還算是以「人權立國」國家的官員嗎?若限定娶移民配偶的家庭不能生養小孩,難道要這些配偶做為台灣底層男性「蓋棉被、純聊天」不事「生產」的伴侶嗎?

台灣立報/與生命對話/2004.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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咦咦=ㄦ=
知識加的情報錯誤
我不是要這種的啊囧!
有沒有更偏激更生活化一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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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找到一篇
來自這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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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8/27
對人的烙印就是歧視---試評司法院釋字第618號解釋


 
中國文化大學助理教授 項程華


當中華民國史上最重要的司法案件,總統國務機要費偵查終結,國人對司法界刮目相看。正當此時,司法院的另一端,大法官靜靜的公布了第618號解釋,埋沒在媒體裡頭,沒有人注意。這個解釋,恐怕是司法史上最令人不能接受的一個個解釋。

大法官針對大陸人民,大部分是台灣人的配偶,已經獲准來台定居,尚未滿十年,在考取公務員資格後,卻不准服公職。
大法官宣告,這條民國八十年所訂的法律「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其規定合憲。
這個「十年條款」,經過我國官方、司法機關明白指出,是因為「基於原設籍大陸地區人民設籍臺灣地區未滿十年者,對自由民主憲政體制認識與其他臺灣地區人民容有差異」,所以不能擔任公務員。

這個認定的深層理由,經由大法官首度承認,把一個人因為出生的背景、環境的特性,直接導論到個人身上(烙印),認定此人有具有此特性,這種做法是可以的,因為「若採逐案審查,非僅個人主觀意向與人格特質及維護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之認同程度難以嚴密查核,且徒增浩大之行政成本而難期正確與公平。」,簡單的說,政府很怕麻煩做不到,這件事也很難、也很花錢,所以整個群體就一視同仁的不准服公職。

大法官忘記了,一個人的出生背景、環境,不論多糟,都不是這個人的錯、更與這個人的特質沒有關係,歷史上太多例子,說明這種烙印,是一種歧視、更是不可原諒的錯誤。希特勒這樣說過猶太人、美國人這樣說過有色人種、上海租界裡的公園也出現過「中國人與狗不得進入」的牌子。做這種歸類的人,給人烙印的人,都不可以原諒!

本屆大法官沒有在前任的基礎上,努力去發展解釋理論,窮盡可能去保護基本人權,像釋字242號鄧元貞案的解釋,宣告兩岸婚姻的重婚合憲,像釋字第443號彭天豪案的解釋,發展出「層級化法律保留」,讓不同的基本權利受到不同層級的法規範限制。大法官也沒有努力質問,十年的等待是基於何種理由,為什麼不是五年或是三年?而縱容立法者的輕率武斷。至少,應該要學學前幾屆大法官,要立法者重新衡量,限期檢討。大法官對於公務員的機密等級絲毫沒有概念,不同層次的公務員接觸到的機密有所不同,以為每個公務員都可以偷到國家重大機密,轉賣出去而傷害國家。

大法官採取的態度是:因為懷疑某些人的出生環境,結果連門都不讓人家進來。所以認為「系爭法律就此未作區分而予以不同之限制,尚無明顯而重大之瑕疵,難謂違反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之比例原則。」這種粗糙、可疑的分類,加上粗暴的手段,難道沒有違反「不當連結禁止原則」與「用大砲打小鳥」的「過度禁止原則」?

不論大家的祖先從哪裡來,我只知道任何我所遇到的人,都應該把他當作一個獨一無二的人來對待。我們對大法官的尊重是根據他對人權所做的努力。至少,下次遇到大法官,我們應該不會因為他是這一屆做出釋字618號的大法官而歧視他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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欸~這篇就GJ多了吧!
讓我再來找找....

http://blog.udn.com/vchen123/648726
以下內容來自這邊
我不全部轉載只是截一點點
有一些資料我也不知道原本要去哪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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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1.09   中國時報
冷漠麻木的大法官解釋
陳長文


甫從泰國回來,突然發現,十一月三日這一天,除了陳瑞仁檢察官作出了不懼行政威權、重振檢察威信的起訴書外;還有一群人,我們也要記住,那就是翁岳生、王和雄、謝在全、賴英照、余雪明、曾有田、廖義男、徐璧湖、彭鳳至、林子儀、許宗力這十一位大法官,因為號稱「人權守護者」的大法官,竟以不可思議的人權低標,剝奪中華民國公民應考試服公職的公民權,作出了令法律人全體受辱的「釋字第六一八號」解釋!

一位民國八十三年即從 大陸 南京嫁到 台灣 的新娘,在取得身分證(成為中華民國公民)後,憑著自己的努力,於民國九十二年通過中華民國的公務人員初等考試,並分發到國小擔任職員。正當她欣然赴職時,政府的一紙公文剝奪了她服公職的權利,因為《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廿一條規定:她必須在 台灣 地區設有戶籍滿十年,否則不能擔任公教或公營事業機關人員。

要知道,這個惡法侵害的還不是「外國人」的人權,而是侵害了本國人的人權,因為在台灣可設戶籍,即可取得中華民國身分證,就是本國人。

以我國 立法院 向來的素質,被意識形態矇去了人權之眼,而立此惡法本不足為怪。行政官員依法而辦,也難苛責。還好還有一群識清心憫的行政法院法官(近來行政法院作出了一系列令人激賞的判決,實堪為法律人之表率),以其確信該法違憲為由,向大法官提出釋憲聲請。

然而,令人驚訝的是,位極司法之首、動見觀瞻的大法官,其法律識見、人權胸襟卻遠不及行政法院的法官。不但肯認該侵犯公民服公職之權的惡法合憲,更令人痛心的是,十一位大法官,竟無一人表示「不同意見」,全數默許惡法侵傷人權。是可忍!孰不可忍!

大法官舉出的解釋理由是「忠誠義務」、「自由民主憲政體制認識」,說白話一點,就是擔心這些來自 大陸 的「公民」,可能會對國家不忠!可能民主素養不夠!以此為由,便允許法律讓他們成為「次等公民」!


真的這麼擔心,就不要發「國民」身分證,既然承認了當事人的公民資格,大法官憑什麼允許法律創設次等公民?擔任國小職員,與忠誠義務、民主認識有什麼關係?難不成擔心國小職員會竊得總統的國務機要費機密賣給大陸?這樣的剝權,那一點合於「比例原則」?若已被承認為公民者,還要接受所謂的忠誠檢驗、民主認識檢驗,那何不在公務人員考試中加考「忠誠」與「民主認識」二科?要檢驗,請一併檢驗!

大法官還夸夸其談,這沒有違反平等權,因為平等權追求的是實質平等。都歧視到如此地步了,也能稱做「實質平等」?那麼大法官可不可以也放棄服公職之權,體會一下公民權被剝的感覺,一起「實質平等」一下?通篇吊弄法律文字的釋憲文,掩不住大法官不存悲憫、沒有同理心的冷漠麻木!

解釋憲法、捍守人權,需要多高深的學問?請學學行政法院的法官,本於正常人的當為判斷、良知寬憫,好好想想如果諸位是那位被剝削人權的升斗小民,這樣的解釋,諸位大法官能服哉?能安哉?


(作者為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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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哈!這才是我要的嘛!(拍掌)
再來一點XD
僅節錄
http://blog.chinatimes.com/2266/archive/2007/09/30/20190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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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第 618 號」全文僅短短的三千字,但它的意義不僅在於《兩岸關係條例》是否違憲,而是根據大法官提出基於
「考量忠誠義務」、「國家整體利益」,與「對自由民主憲政體制認識之差異」
等的差異認知所作出之「區別對待」,據此在組成「中華民國」的全體公民中,
區分出可「合理、正當」剝奪其公民權的「次等公民」,而這無寧是「釋字第618號」最可受爭議之處。

首先 何謂中華民國公民?
依據憲法的規定,即使原籍大陸的人民,一旦獲准在台灣定居,即是合格的「台灣地區人民」。
公民權」則為「國民主權」的核心,中華民國即是基於「國民主權」所創建的國家,只有人民擁有這些象徵國家主人的「公民權」,政府的存在也才具有合法的基礎;因此,任何國家依法均不得限制甚至剝奪「公民」應有的「公民權」,而「釋字第 618 號」對於憲法第七條的平等權,以所謂「實質平等」進行極寬鬆的審查,明顯違反憲法第二條「主權屬於國民全體」規定。

接著 中華民國「公民」,豈可施以「區別對待」?
這個解釋文中,大陸配偶即使取得定居台灣並取得中華民國「公民」資格,如果沒有十年時間,他(她)仍不能享有中華民國憲法第十八條所保障「應考試服公職」之權
「釋字第 618 號」以憲法之「最高法」位階屈就「條例」,完全逆反了法的位階性
按所謂「法之位階性」(如下表),根據憲法第一一六條、第一七一條第一項、第一七二條的規範,係指「法律與憲法抵觸者無效」、「命令與憲法或法律牴觸者無效」;據此,屬於「地區性、專門性、特殊性或臨時性事項之規定」之《兩岸關係條例》應在不牴觸憲法保障人權的前提下,制定符合現實、具體可行的單行法規,否則憲法保障人權將淪為空談。

第三點 以「忠誠」、「對自由民主憲政體制認識之差異」進行公民「區別對待」,恰當嗎?
大法官並沒有提出客觀、可供檢証的比例原則或標準,反倒是四處可見主觀「想當然爾」的思維論述

四 「釋字第 618 號」不符比例原則

五 台灣的法律 V.「大陸新娘」的命運
(啊~表格不列出)
上述種種對「大陸配偶」的歧視性法律措施,可謂充分反映了台灣立法者與行政部門長期以來根深柢固的態度:「疑懼與排拒」!由於以「外人」視之,凡涉及「大陸配偶」的移民法規,都以「恩惠」視之,不只未把「大陸配偶」視為台灣這個生命共同體現有或潛在的成員,甚至也沒有把她們當作可貴的資產,這種反映在法制層面的歧視規範與心態,違逆了兩個保障人權的世界潮流:[51]


  (一)國家的移民管制權力,開始受到「基本人權」的限制;


  (二)移民移住人口,是國家的經濟文化的「資產」而非「負債」。


  這其實正是台灣面臨族群問題困境的根源。台灣明明是一個移民國家,而包括「大陸配偶」的「外籍新娘」與所生的「新台灣之子」總人口數已逼近百萬之際,甚至將開始參與2008年總統大選投票時,台灣卻一再展現種種法律排外主義,並透過釋憲擴大行政裁量權,把「大陸配偶」視為「次等公民」,對於一個強調「人權立國」的民主國家,這無寧是令人汗顏也無法接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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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了我累了
明天以後再說= =
我覺得這些應該夠用了吧.......(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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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個
以我的立場
給一點規範是必然的

因為台灣人也需要台灣人顧啊@@
都沒有社會福利一堆人失業當米蟲
米蟲太多都沒米吃啦!

然後還不能忘記外籍人士的社會福利orz
畢竟外國人也是人,只要定居台灣有台灣國籍就是台灣人@@!

大約是這樣
嘛~不可思議的就是
明明大家都在說人心不古人心不古
怎麼大家的政治立場到現在還是古到極致?XD

可是我也贊同最近學運的那個
那個真的太over了
誰啊誰啊?
大陸人都來台灣找工作你們都給他工作
就像台灣都是菲傭印庸一堆外傭
畢竟台傭貴嘛誰要用?
啥鬼啊你們!那台灣人怎辦?活該去死?還是活該當貧民
台灣人都去當外國人,再回來當台傭印庸?

學運這個真的很誇張
大陸學歷都ok啊ok啊~
都是國外嗎國外學歷都ok嘛
等等啊我們在台灣的學歷國外也承認
我們在台灣的學歷中國真的承認嗎?
他一聲令下有人敢承認台灣學歷?
那裏還是個專制國家好嗎?
我們的保障到底在哪裡阿?開放開放開放的那麼開心

喵的。



(然後之前那篇什麼什麼的~真的不是政治文跟這篇不一樣啦!O_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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